南通安全防范協會章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南通安全防范協會(英文名稱:NanTong Security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NTS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安全防范等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服務全體會員;服務各級政府;服務公安政法;服務國家安全;服務和諧社會。整體提升安防從業人員業務技能與素質;全面提升安防企業風險控制與管理能力;共同提升行業內容創新動力與核心競爭力 。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南通市公安局。
本協會的黨建工作機構掛靠在中共南通市公安局機關委員會。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本協會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七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南通市崇川區觀音山街道太平北路885號數字文化產業園東樓8層801室、817室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安全風險評估、安防工程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評價;
(二)參與公安技防部門組織的安防項目設計、施工、產品應用及推廣、工程等相關評審驗收工作;
(三)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服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以本行業的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主要對象。
第十條 本協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入會。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請;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五)遵守安全防范行業的行為規則。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秘書處審核 ;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六) 其他應享受的權利 。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其他依章程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無故1年(最多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無故1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已不符合會員資格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被暫停資格期間,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中止;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每1年召開1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協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1/2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決通過;
(三)選舉理事、監事、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且為單數。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二)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遵守本協會的行為規則,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熱心于本協會相關事務,致力于本協會的發展;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選舉或者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七)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九)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經理事長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為單數。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五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經理事長或者1/2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狀況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能夠忠實、勤勉、盡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負責人為1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1名秘書長,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最多不超過40人。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無特殊情況連任不超過兩屆;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書長不得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原任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職簽字或無故不配合簽字導致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不能正常進行的,可由理事會研究形成變更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簽署本協會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內設機構工作人員不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相關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根據本協會實際建立健全《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專職人員薪酬管理辦法》《人事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協會固定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時,及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本年度階段性減免會費收取標準將在第三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執行。);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25年7月1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